财团法人信望爱资讯文化艺术基金会捐助章程

【作者:fhl公告 2024.07.14


2024/6/1修订

第 一 条 

本基金会依照民法暨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艺术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及台南市政府相关规定组织之,定名为「财团法人信望爱资讯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基于基督教信仰:信心、盼望、仁爱精神,以营造有利于以此为内涵之文化艺术工作之网路展演平台环境,提升艺文水准为宗旨,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下列业务:

一、辅导办理具有信心、盼望、仁爱精神之文化艺术活动。
二、赞助各项具有信心、盼望、仁爱精神之文化艺术事业。
三、奖助具有信心、盼望、仁爱精神之文化艺术工作者。
四、执行具有信心、盼望、仁爱精神之文化艺术奖助条例所定任务。
五、其他符合本会设立宗旨之相关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

第 三 条 

本会设立基金共新台币两百万元整,由梁望惠、蔡哲民捐助。俟本会依法完成财团法人登记后,得继续接受捐赠。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于台南市安南区安和路一段101巷40号,并得视业务需要,经台南市政府许可后于国内、外设置分事务所。

第 五 条 本会设董事会管理之,董事会职权如下:
一、经费之筹措及财产之管理运用。
二、董事之选聘及解聘。
三、董事长之推选及解职。
四、内部组织之制定及管理。
五、业务计画之审核及推行。
六、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之审定。
七、捐助章程修正之拟议。
八、其他重要事项之拟议或决议。

第 六 条
本会董事会由董事七至十一人组成,并须为单数。董事相互间有配偶或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关系者,不得超过董事名额三分之一。外国人充任董事,其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名额三分之一。第一届董事由原捐助人选聘之,第二届以后董事由前一届董事会选聘之。董事均为无给职,不得以任何名义支领任何给与。但得于主管机关所定金额范围内支领出席费或车马费。

第 七 条
本会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连选得连任,期满连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选董事总人数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会得另行选聘适当人员补足原任期。
每届董事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董事会应召集会议,改选聘下届董事。新旧任董事,应按期办理交接。

第 八 条
本会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第 九 条 
本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开会二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董事长未依规定召集,经现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书面提出会议目的及召集理由请求召集董事会议时,董事长应自受请求之日起十日内召集之。逾期不为召集之通知,得由请求之董事报经台南市政府许可后,自行召集之。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议,无法亲自出席,得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人员以接受一人委托为限,且委托比率以不超过董事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为限。董事会开会时,如以视讯会议为之,其董事以视讯参与会议者,视为亲自出席。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之并任主席,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始得开会。对于议案之表决,以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项之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总额过半数之同意并经台南市政府许可后行之:

一、章程变更。
二、不动产之处分或设定负担。
三、董事长及董事之选聘及解聘。
四、法人拟解散之决议。

前项各款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条或第六十三条情形者,应先声请法院为必要之处分后,送台南市政府备查。

第四项重要事项之讨论,应于会议十日前,将议程通知全体董事,并依规定报请台南市政府派员列席指导。会后并将董事会会议纪录呈报本府备查。

第四项所讨论之重要事项,不得委托代理出席。

第 十 条 

本会置监察人三至五人为限,并须为单数。监察人相互间、监察人与董事间不得有配偶或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关系。外国人充任监察人,其人数不得超过监察人总名额三分之一。第一届监察人由原捐助人选聘之,第二届以后监察人由前一届董事会选聘之。监察人任期与董事同,并均为无给职,不得以任何名义支领任何给与。但得于主管机关所定金额范围内支领出席费或车马费。

监察人之职权如下:

一、随时调查财团法人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簿册文件,并得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

二、董事会执行业务有违反法令、章程之行为,应即通知董事会停止其行为,并通知主管机关。

第 十一 条 

本会置执行长一人,承董事会及董事长之命办理一切事务。

第 十二 条 

本会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并依设立宗旨及目的事业拟订会计年度工作计画及预算,并于会计年度开始一个月前,检具次年度工作计画及预算书,提经董事会通过后,送主管机关备查;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前一年度工作报告、决算及财产清册提经董事会通过后,送主管机关备查。由会计师查核签证者,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办理。

第 十三 条

本会会计制度采权责发生制,应设置必要之会计帐册,经费收支须取得合法凭证并详实列帐,以备主管机关随时派员查核。

第 十四 条

本会办理本年度业务计画以外之工作,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之规定。

第 十五 条

本会办理各项业务所需经费,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后所得捐赠为原则。经法院登记之财产总额之管理使用,受台南市政府文化局之监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机构。

二、购买公债、国库券、可转让之金融机构定期存单、金融机构承兑汇票、金融机构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证发行之商业本票、金融机构发行之金融债券或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发行之受益凭证。不得购买短期票券、投资与各该财团法人目的无关之营利事业单位。

三、购置财团法人自用之不动产。

四、依主管机关公告之一定限额内,购买公开发行上市、上柜股票或公司债。

五、信托予信托业者。

六、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本会依前项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财产时,不含设立之现金总额新台币两百万元。本会之财产不得存放或贷与董事、其他个人或非金融事业机构。

第 十六 条 

本会由于业务需要或其他因素,变更董事、财产及其他重要事项,均须经董事会通过,函报台南市政府许可,并向法院办理变更登记。

第 十七 条 

本会系永久性质,于解散或撤销许可时,经依法清算后之剩余财产,不得归属于任何自然人或营利团体,应归属于主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

第 十八 条

本章程订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十九 条

本章程经本会完成财团法人登记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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