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纪惠容(励馨基金会执行长) 2007.05.06
惊闻全国的士林捷运双狼案四月底侦结起诉,再度引发各界讨论性侵害犯应否科处鞭刑或化学去势。
法务部终于明确表示,没有实证支持实施鞭刑或化学去势可确实抑制性罪犯再犯,应视电子监控等制度施行成效再作改善,不宜再修法。另外,考量鞭刑有违以人权立国政策,不宜贸然引进。励馨基金会支持法务部的决定。因为,鞭刑并不足以解决性罪犯的成因,或阻止性罪犯再犯。
根据Hall 和 Hirschman在1991年的研究,认为性暴力成因包括:(1)生理性兴奋的抑制力较弱;(2)合理化其性犯罪行为及扭曲的认知;(3)负面的情绪状态—愤恨、仇视或抑郁;(4)人格特质变数—如父母离异、虐待、疏忽。以上四项因子再加上环境因素(如:喝酒)彼此交互作用所促成性加害的事实。
也因此,国内研究性罪犯专家陈若璋教授根据多方研究,写下了性侵害行成之理论架构如下:
而Atascadero State Hospital由Nelson等人在1989治疗75位性侵害加害人亦发现:(1)大部份的性罪犯都与女性关系不佳,缺乏自信且人生观消极;(2) 51%的样本指出性罪犯犯行的原因是为了寻求权力感及支配感;(3)大部份性罪犯是临时起意的,而92%的犯人是出于一时冲动;(4)所有的犯人中,没有一位是因为缺少性生活而犯下罪行的。所以,欲防治性罪犯再犯,应先了解性罪犯的危险因子与犯行途径,再加以拟定处遇策略并切断再犯途径,才是最佳策略,而非仅止于身体疼痛的鞭型,即可防止再犯。
目前国内对性罪犯处遇,大概仅止于狱中的强制诊疗还勉强称得上有一点进展,至于刑前与狱后的社区处遇则聊备一格。新上路的电子监控制度也还在实验阶段,无法得知执行成效。
立院提出鞭刑处罚性罪犯之立法建议,可见国人对性罪犯没有深切的认识,尤其对高危险连续性罪犯,国外称之为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 SVP),更是没有了解。SVP犯人在犯案时多半会有仪式化虐待的行为,最可怕的是,罪犯一旦犯案之后,很容易形成犯案之癖好,甚至最后成为连续杀人凶手。国内已有好几起案例了。他们不应随便被假释的。
最后藉用陈若璋之建议,请加强法官、检察官、假释委员会对性罪犯的认识,才能在证据搜集、判刑和假释评估时做出适切的判断,发挥守门员的功能。
台湾也应结合各相关领域(精神医学、心理学、犯罪学等)之专业人员,共同对性罪犯进行更深入的了解,逐渐累积本土的案例及经验,才能在危险评估及治疗处遇时,发挥最佳功能。
本专栏与励馨基金会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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