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有人喜歡,有人不喜歡。若是被人愛,大家都喜歡;若是要去愛人,要吃苦吃虧付出代價就不見得有人要。有人以為講律法談規定就一定沒有愛,可是,聖經卻告訴我們,愛與律法是一體之兩面,不可偏廢。愛應該是成全造就對方為重。
一、【愛是不加害於人】羅馬書13:8-10
最近是西洋的情人節,有人以為只要兩人真心相愛,就什麼事都可以做。其實,真愛是不害到對方,願意捨己,願意克制。有人以為愛孩子就是孩子要什麼就都給他,其實,這反而是『加害』了孩子。就如情侶,只要對方要,就都給他一樣的錯誤。
John Stott曾說『若沒有客觀的道德標準,愛心是無所適從的』。雖然律法常常是從負面的『不可』開始起頭,愛是從正面的『要』來談起。就今天的聖經所引用的十誡後五誡『不可殺人. 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不可貪心』來證明律法和愛是同一件事,就是『不因私心而害了別人』。也就是孔夫子所說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因為自己不願被殺被偷被搶被冤枉,就不要去作在別人身上。這樣我們就可以發現,原來,所有的誡命都可以用『愛人如己』的第二大誡命來一以貫之。所以,我們若以『愛是不加害於人』來事事衡量,自然而然就成全了眾律法的要求。
『不要欠人的債』,當給的就要給。『惟有彼此相愛, 要常以為虧欠』。很多父母常常覺得給兒女的不夠多;盡力去愛,盡力去給;是不合聖經原則。因為聖經說的是『彼此相愛』,而不是單方面的愛。就如上帝對人類的愛不是只有單方面的給、與犧牲,做上帝的兒女也得有對等的順服與尊敬;男女之間的相處也一樣是『彼此』的關係。我們都不應該只要求其中一方單方面付出與犧牲而已。
二、【當趁早睡醒,脫去睡衣】羅馬書13:11-14
愛,除了不去傷害;除了要成全(造就於律法之下)之外。愛,還有『要珍惜』的意思。11節的【時候】(kairov kairos)在以弗所書5章16節是翻譯成愛惜『光陰』,原文的意思強調是關鍵的時刻,流失了就不再會有的機會。就如四年的大學生活,似乎很長久;六年的國高中生活,似乎很長久;可是,都是漫長人生中的『唯一機會』,失掉了,就不再有了。有體會父母愛的兒女,必定會【珍惜】,而不至於浪費自己的生命與機會在肉體所喜歡的吃喝玩樂的事務上。彼此相愛,必定會珍惜父母辛苦付出所換來的學生生活。接下來的聖經也是相同的重點。
『光明與黑暗』,黑暗常常暗示邪惡或者慾望的事務。光明暗示正確的行為與生活態度。一個睡著的人是無法活出正確生活。就如上課與上班打瞌睡的人,雖然沒有作出邪惡的事情,但是,浪費了光陰也就是錯失了盡責的時刻,換句話說,是屬黑暗的人。
聖經上又說『其實明天如何, 你們還不知道』,一個混混度日的人,從來不知道審判轉眼就到,忽然就天亮了。願我們都學會以下這樣的禱告;『主若願意,我們就可以活著,也可以作這事,或作那事』脫去睡衣(拒絕荒宴醉酒.拒絕好色邪蕩.拒絕爭競嫉妒)。穿上基督(醒來,愛惜光陰,成為光明之子,為人端正,不可使慈愛誠實離開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