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安樂死的爭議探討重病末期醫療的倫理原則

【作者:鄭博仁健康人生 20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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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個人的自主權和對生命價值看法的轉變,是影響後現代的西方社會對安樂死的立場和臨終醫療的決定兩個主要的因素。生命的價值不再被看成是絕對的,而是決定於生活的品質的好壞,或對社會有無貢獻。在強調自主權的影響下,人對自己的生命可以有最大的主權,當一個人覺得他的生命不值得再活下去時,他可以有選擇在何時,以甚麼方式來結束自己的生命的權利(right to die)。面對社會這樣一個走向,我們的立場是甚麼?我們應發出的聲音和應付出的行動在那裡?

安樂死的倫理爭議目前主要是針對以下三種情況︰
一、重病末期-醫師判斷只能存活3到6個月,沒有任何治療可以有效的控制病情或延長生命;
二、植物人或重度昏迷狀態;
三、嚴重失智。在這些情況下有三種可能的作法:

1.實行安樂死(euthanasia)或協助自殺(assist suicide),以致死的藥物讓病人以自己選擇的方式和時間來結束生命。
2.要求繼續給予所有可能的維生醫療。
3.放棄治療,只接受安寧緩和醫護(palliative care)。

在這些困難的情況下所做的決定是否正確,必須從動機的好壞,目的正確與否,及所使用的方法是否合宜等重要的倫理原則來判斷。這些不同情況之下的考量因素列表(表一)如下:


站在「生命神聖及生命主權在神」的立場,基督徒應堅決反對安樂死或協助自殺的作法。同樣的,本於「生有時,死有時,萬事在神手中」的信念,基督徒也不會贊同不計代價的要求繼續各種只能拖延死亡過程的治療。

西方社會,特別是荷蘭、比利時、瑞士等國,對安樂死的觀念和越來越開放的作法,令人憂心,除了重病末期的病人以外,安樂死使用的範圍也逐漸擴大到精神病或嬰孩等不能獨立自主作決定的群體。這樣的發展會帶來所謂的「滑坡效應」(slippery slope),使安樂死的實行逐漸包括更多社會看為「不值得活下去」的人。當社會對「有選擇死的權利」(right to die)的訴求進展到一個地步時,很可能就會慢慢滑落到「有死的義務」(duty to die),藉著安樂死的政策除去各種成為社會負擔的慢性重病患者。

「苦難」是圍繞在安樂死的爭議中最主要的議題,主張安樂死合法化的人的一大理由,就是當一個人的病痛無法減輕或忍受時,就失去活下去的意義,安樂死可以讓他在沒有痛苦的情況下,有尊嚴的結束生命,這樣的作法是出於同情和憐憫(compassion),不願看到他們繼續受苦。The Hemlock Society 是美國最致力於推廣安樂死的組織,它已促成Oregon州 「Death in dignity」的法案,讓醫師可以合法的開藥,讓重病末期的病人服用而自殺,為該組織的一大成就。他們最近換了招牌,以「Compassion and Choice」為名,強調他們所主張的是出於憐憫受苦的人,並要尊重他們的選擇,當他們選擇安樂死時,應得到充分的支持和協助。

Compassion這個字,其實有更深的涵義,它是com-passion兩個字根的組合,com是在一起,passion有受苦的意思,大寫的Passion特別是用在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的苦難,合起來compassion是指一起受苦,和基督一起受苦,和基督的肢體同受苦,和臨終重病的人一起經歷苦難的操練,從苦難中體會神的慈愛與恩典,以及苦難所帶來最後的榮耀。神也的確給我們自由意志去做各樣的選擇和決定,但我們可以選擇尊重生命,選擇榮耀神,選擇好好走完神計畫我們要走的一生,無怨無悔。

基督徒醫護同工應該站出來和教會牧長配搭,喚起華人教會對臨終病人關懷事工的重視,在安樂死的爭議有清楚的教導。華人教會可以在以下幾方面來投入或加強這些重要的事工。

在教導方面:

一、明白生命真正的價值和意義,看生命的神聖重於生活的品質(sanctity of life vs. quality of life),看生命的尊嚴重於生命的可用性(dignity vs. productivity)。

二、生有時,死有時,生命的主權在神,不是可以隨己意來掌管控制。

三、正確的認識苦難的意義及其特殊的目的,並明白對付苦難的屬靈原則 。

在關懷方面:

一、幫助病患和醫師溝通,根據正確的診斷及預期評估作合理的決定。
二、幫助病患和至親溝通,本著愛心的出發點,作出同心而平安的決定。
三、以「和受苦的人同受苦」 的態度,陪重病末期的病人好好的走最後一程。
四、強調「回復和神及和人的關係」 的臨終關懷事工。

在社會參與方面:
一、反對任何違反我們的信仰,聖經原則的有關安樂死的立法。
二、參與社區安寧醫療 ( Hospice) 或相關的關懷事工。

本專欄與路加傳道會網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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